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下列内容:
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
职务变更情况;
与该人员相关的风险提示函和监管谈话记录;
离任审计报告;
刑罚和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下列内容:
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
职务变更情况;
与该人员相关的风险提示函和监管谈话记录;
离任审计报告;
刑罚和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