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

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