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 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