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保险机构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