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