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和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定的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提交。 引用法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