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权取得或者变更实施行政许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要求保险公司或者股东提交证明材料;
对保险公司或者相关股东进行监管谈话、公开问询;
要求相关股东逐级披露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要求相关股东逐级向上声明关联关系和资金来源;
向相关机构查阅有关账户或者了解相关信息;
实地走访股东或者调查股东经营情况等;
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审查方式。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要求保险公司或者股东提交证明材料;
对保险公司或者相关股东进行监管谈话、公开问询;
要求相关股东逐级披露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要求相关股东逐级向上声明关联关系和资金来源;
向相关机构查阅有关账户或者了解相关信息;
实地走访股东或者调查股东经营情况等;
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审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