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加强对保险公司股东的穿透监管和审查,可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进行实质认定。
中国保监会采取以下措施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管:
依法对股权取得或者变更实施审查;
根据有关规定或者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报告股权有关事项;
要求保险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相关股权信息;
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信息进行审查;
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对股东涉及保险公司股权的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公开质询;
要求股东报送审计报告、经营管理信息、股权信息等材料;
查询、复制股东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对保险公司进行检查,并依法对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