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股东应当自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被质押或者解质押;
股权变更取得中国保监会许可后未在3个月内完成变更手续;
名称变更;
合并、分立;
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被质押或者解质押;
股权变更取得中国保监会许可后未在3个月内完成变更手续;
名称变更;
合并、分立;
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