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参会权、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并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的处置措施:
股东变更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未经中国保监会备案;
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变相控制股权;
利用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自我注资、虚假增资;
其他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出资行为、持股行为。
股东变更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未经中国保监会备案;
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变相控制股权;
利用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自我注资、虚假增资;
其他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出资行为、持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