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1/3;
单一境内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5%,多个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15%。
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者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其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1/3;
单一境内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5%,多个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15%。
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者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其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