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非上市股权;
以协议方式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以竞价方式取得其他股东公开转让的保险公司股权;
从股票市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权;
购买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作为保险公司股权的质权人,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参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取得股权;
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