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非上市股权;

以协议方式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以竞价方式取得其他股东公开转让的保险公司股权;

从股票市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权;

购买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作为保险公司股权的质权人,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参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取得股权;

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