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日内缴回。 保险公司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应当充分告知。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