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