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