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