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