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