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