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保险资金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第七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保证金。除清算时依法用于清偿债务外,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处置保证金。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依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提取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责任准备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八十条 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限于: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的资金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用保险资金。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障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任何时点不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和调整。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并将其有关整改方案、具体措施和到期成效等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