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四节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四节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