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四节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四节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 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士成立清算组。 保险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清算组。 第四节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