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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

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士成立清算组。

保险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