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章程指引(2017年) 四十五、

四十五、 公司章程须明确董事会职权。除《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外,董事会职权至少应包括:

“1.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拟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选聘实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