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章程指引(2017年) 四十三、
四十三、 公司章程须规定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下列条款: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发表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
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利润分配方案;
非经营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
其他可能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章程约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投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或者认为发表意见存在障碍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意见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