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章程指引(2017年) 四十二、
四十二、 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章程须规定独立董事如下特别职权:
“1.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内部审查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进行审查,所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问题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书面意见。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半数以上且不少于2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名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