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近三年内在持有保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保险公司前十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近三年内在保险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近一年内在为保险公司提供法律、审计、精算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在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员。
近三年内在持有保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保险公司前十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近三年内在保险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近一年内在为保险公司提供法律、审计、精算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在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