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五年以上财务或者法律工作经验;
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较强的识人用人和薪酬管理能力,具备五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五年以上财务或者法律工作经验;
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较强的识人用人和薪酬管理能力,具备五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