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职责、义务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职责、义务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事项可能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者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