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认真审查:
重大关联交易;
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董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利润分配方案;
非经营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
其他可能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列明独立董事的具体职责和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
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董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利润分配方案;
非经营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
其他可能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列明独立董事的具体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