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免职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免职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免职理由、独立董事的辩解和陈述等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独立董事陈述意见,或者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