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免职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免职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的免职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在表决前有权辩解和陈述。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