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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且有必要引起股东和被保险人注意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独立董事辞职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