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免职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免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