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免职 第十条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免职 第十条 独立董事通过下列方式提名: 单独或者联合持有保险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名,但每一股东只能提名一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 监事会提名; 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