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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九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的,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 第十条 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专项决议: 第十二条 募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次级债募集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募集人可以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次级债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第十五条 募集人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可行性报告中应当包含有关偿付能力预测的方法、参数和假设。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为募集的次级债提供担保。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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