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3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

暂停认定可计入该保险公司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