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3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 暂停认定可计入该保险公司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