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募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次级债债权人,并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偿付能力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动;
预计到期难以偿付次级债利息或者本金;
订立可能对次级债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偿付能力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动;
预计到期难以偿付次级债利息或者本金;
订立可能对次级债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