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在次级债存续期间,募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次级债债权人披露上一年度的次级债专题财务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表、最低资本计算表、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

债务本息的支付情况;

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影响次级债本息偿付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其他对次级债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募集人进行了跟踪评级的,还应当包括跟踪评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