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管理和偿还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管理和偿还 第三十一条 次级债需要延期的,募集人应当对延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议案,并经次级债债权人同意。 募集人应当在与次级债债权人签订延期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延期情况,并将相关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