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募集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登记、托管次级债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次级债登记和托管情况;

次级债转让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