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募集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的下列信息: 第四十一条 募集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登记、托管次级债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第四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管理、募集资金的运用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第四十四条 募集人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