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招募说明书中的募集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本办法关于次级债募集、赎回、延期和本息偿付的规定,详细约定次级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强制性规定。

招募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次级债募集的规模、期限(起止时间)、利率;

募集方式和募集对象;

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息偿付的法定条件、时间、程序、方式;

次级债的转让和赎回;

募集人和次级债债权人的违约责任;

中介机构及其责任。

募集人对本次次级债募集进行了信用评级的,招募说明书中还应当包括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