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次级债招募说明书、专题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告知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其制作、发布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募集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次级债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募集对象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第三十六条 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募集条款中明确约定: 第三十七条 招募说明书中的募集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本办法关于次级债募集、赎回、延期和本息偿付的规定,详细约定次级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 第三十八条 在次级债存续期间,募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次级债债权人披露上一年度的次级债专题财务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九条 募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次级债债权人,并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