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管理和偿还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管理和偿还 第三十条 募集人偿还次级债全部本息或者提前赎回次级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偿还或者赎回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