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募集人可以对次级债设定赎回权,赎回时间应当设定在次级债募集5年后。

次级债合同中不得规定债权人具有次级债回售权。

次级债根据合同提前赎回的,必须确保赎回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除依据前款设定的赎回权外,募集人不得提前赎回次级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