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当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时,由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参与保险公司收购合并。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