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外国投资人在中国境内进行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活动,在收购合并完成后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超过25%的,应当符合《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资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