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公司收购合并过程中,中国保监会可以与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对申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