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的有关各方存在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设立诚信档案,并限制其在3年内投资保险公司。 对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未能如实反映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程序合法性和资产状况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设立诚信档案,并限制其在3年内参与保险公司收购合并。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