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合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合并 第十六条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和保单责任应当由存续保险公司或者新设保险公司承继。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