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合并应由拟合并的保险公司共同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合并申请书;

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合并协议;

合并整体方案,包括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安排、债权债务安排、资产分配和资产处分计划、业务范围调整说明、分支机构整合方案、现任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员工安置计划;

经营者集中申报说明或有关批准文件;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

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